专业研究
刑事合规的溯源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实践
2023-06-20

刑事合规发端于美国,近年来因受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刑事调查和指控等因素影响而日益得到国内的重视。作为一项预防企业犯罪的新举措,刑事合规制度符合当前国际刑法理念的发展方向,是企业降低犯罪风险、积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可行路径,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国内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各种文件指引和规范企业实施合规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开展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先后公布十大典型案例,为各地开展合规试点提供了指导。本文以刑事合规的溯源为起点,初步对我国刑事合规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总结当前刑事合规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以期对各位有所裨益。

01刑事合规的溯源
(一)刑事合规的起源
合规问题起源于美国的“合规计划”,1887年美国《州际商业法》关于行业自律与监管的规定对后续的监管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1]。自此,合规的雏形得以问世。20世纪30年代,美国金融行业在政府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的背景下首先提出使用“合规”一词。在此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企业合规计划主要运用于金融和反垄断领域,尚未与刑事挂钩。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以“水门事件”为导火索,企业合规计划首次扩展到《反托拉斯法》以外的刑事腐败犯罪领域,这主要以1977年美国颁布《反海外腐败法》为标志。此时,合规计划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企业犯罪预防措施,已经逐渐成为一项任何企业都需要实行的法律性义务。[2]1991年,美国出台《联邦量刑指南》,该法案将原本的企业合规计划纳入了刑事司法体系中,并明确规定,企业合规计划是指“用于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并对企业构建有效的合规计划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列举。[3]一个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将为企业降低数百万美金的罚金幅度。[4]至此,刑事合规激励制度基本形成,并在美国迅速发展,逐步影响至世界各国。


(二)刑事合规的概念
纵览国外相关文献,“刑事合规”这一概念也非常鲜见,大多是采用“合规计划”的概念予以论述。如上所述,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合规计划”以及之后的刑事化倾向,是“刑事合规性”的起源。但在美国合规计划的发展历程中,并没有一个所谓“刑事合规”术语或概念,也很难在相关法律及文献中检索到“刑事合规”这一名词。而在德国,刑事合规指的是一种与实践密切相关并受到激烈争论的现象。[5] “刑事合规”这一名词的使用并未获得一致性的学术认可。正如德国学者托马斯·罗什所言:“在狭义上刑事合规这一概念最初并不存在。用于规避法律(刑法)责任的措施一开始只具有一般的事实属性而并不具有法律属性。然而,因为这些措施旨在规避法律责任,因此这些只具有事实性质的规避措施必须能够预测出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在刑法上被称为‘犯罪关联性合规’。”[6]

出于国内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惯例,我国学者也在试图给“刑事合规”一个学术概念的定义。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7]

02刑事合规在我国的发展脉络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国际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OECD关于腐败的刑法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协议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纷纷将刑事合规纳入企业合规计划。近年来,因受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刑事调查和指控等因素影响,如中兴、华为等事件,企业合规问题日益得到国家的重视,相关国家部门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性文件,也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

(一)立法活动
2016年4月18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发布《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2017年12月29日,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18年11月2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要求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2018年12月26日,外交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正式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要求涉及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在国外经营时以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基本导向,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并培育合规文化。上述一系列的合规指导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的企业合规计划有了纲领性的制度设计。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工作的发展脉络
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推动,就刑事合规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和试点工作,并形成了相关指导性意见。其大致的发展脉络如下。

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0年11月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统筹推进企业合规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严格依法、稳妥有序。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又再次提及“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2021年4月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十个省市。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日,最高检发布首批共4件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两个配套规定,为第三方机制规范有序运行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1年12月8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共6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2022年4月19日,全国工商联、最高检等九部委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刑事合规计划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现有的合规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国家层面仅以指南、指引或指导意见的书面文件形式进行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就“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出台相应的正式性法律文件。

03刑事合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3月开展试点“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以来,已先后公布了十个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并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这些案例及《指导意见》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启动
根据《指导意见》,刑事合规的启动分为两种。一是检察院如果发现涉案企业符合刑事合规适用条件的,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如在最高检公布的首批四个典型案例中,均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开展刑事合规。二是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也可以提出适用,但需要检察院审查通过。作为涉案企业或者辩护人,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提出启动申请。如在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8]中,在检察机关告知涉案企业合规相关政策后,该公司分别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递交了《提请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书》。

(二)适用罪名
最高检公布的十则典型案例所涉罪名,都是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罪名,涉及罪名分别为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几乎涉及了企业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安全、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各个环节。这说明,目前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的适用罪名选择上较为宽泛,只要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均可以适用。

(三)适用对象
从十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刑事合规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涉案企业,而且包括相关责任人员。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相一致,即检察机关对企业从缓处罚或者不起诉的,对涉案责任人员也同样从缓或不起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十个案例中的涉案企业大多为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的头部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在某些领域处于领先或龙头地位,为当地税收和解决就业作出过贡献。这说明,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上是有选择的,即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具备合规操作可行性的企业更有可能成为适用刑事合规的首选。

(四)处置模式
从十个典型案件来看,检察机关主要采用“检察建议模式”和“合规不起诉”两种模式。如在首批公布的案例三和案例四中,检察机关在作出从轻的量刑建议或者不起诉决定后,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对检察机关来说,这种模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明显创新,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合法性风险最小。但该模式缺乏激励机制,企业没有实行合规计划的动力和压力,合规效果值得怀疑。当然,首批典型案例系检察机关首次探索的成果,试点工作开展的较为谨慎可以理解,但这也为进一步开展后续试点工作打下了基础。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首批典型案例之际,亦公布了《指导意见》,要求引入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标志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在第二批案例中,“合规不起诉”模式成为了主流,即检察机关对于符合适用刑事合规的企业,设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要求其提交合规计划,并有效实施,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在涉案企业的合规方案经评估通过后,检察机关方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说,“合规不起诉”的模式符合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原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可以有效激励涉案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并得以实施。

(五)整改措施
对十个案例进行梳理,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企业生产经营、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排查和识别;
2.制定合规计划,健全基层党组织、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政策体系、打造合规程序体系、提升企业合规意识等方面的递进式合规计划,包括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审批、保密管理、员工培训、风险控制等多项合规专项制度;
3.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
4.成立第三方组织,定期将合规计划执行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由相关部门对合规计划及执行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定期跟踪调度,于考察期满后出具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报告;
5.检察机关对合规考察结果认真审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确保合规整改效果;
6.设置考察回访程序,确保合规监管延续性。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来看,检察机关通过引导涉案企业制定相应的合规计划,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使得涉案企业“起死回生”,得以继续正常经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充分说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其积极意义,对促进企业健康安全发展、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04结语
虽然我国的刑事合规仍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立法机关亦未出台正式的相关法律文件,诸多问题尚待解决。但也应当看到,刑事合规已在我国发出萌芽,并越来越多地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和关注,诸多律师事务所也纷纷成立了相应的刑事合规部门,帮助涉案企业实施刑事合规计划。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项对我国企业产生重要影响,促进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的重大改革举措。尤其对于具有远大愿景的企业而言,应及时意识到刑事合规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提高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流程,推动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从而将刑事风险降至最低,为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注释】
[1] 万方:《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2] [日]川崎友巳:《合规管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李世阳译,载李本灿等编《合规与刑法:全球视野的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
[3] 万方:《美国刑法中的合规计划及其启示》,《人民检察》2018年第11期。
[4] 陈瑞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刑事合规问题》, 《中国律师》2019年第2期。
[5] [德]弗兰克·萨力格尔:《刑事合规的基本问题》,马寅翔译,载李本灿等编《合规与刑法:全球视野的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
[6] [德]托马斯·罗什:《合规与刑法:问题、内涵与展望》,李本灿译,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48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53、363、367页。
[7] 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8] 该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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