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邦盛研究|司法实践中企业询证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2023-09-07

01摘要

企业询证函作为审计证据,在实践中也被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是其证据效力如何,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企业询证函一般分为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出的及债权人主动向债务人发出的两大类,本文就是围绕以上两大类展开论证,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裁判观点及论证依据。其实不管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得谨慎对待企业询证函,尤其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发出时要确保存在催款或者限期还款的意思表示,且能够被签收或者到达。


02邦盛观点

企业询证函系注册会计师向第三方获取的书面函件,其本质是对账单,内容是核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账务往来情况及最终确认债权债务,目的是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1]。企业询证函不仅是审计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它一般会成为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因此,企业询证函是否可以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论证诉讼时效是否被中断的前提条件。

企业询证函一般分为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出的及债权人主动向债务人发出的两大类,司法实践中其证明力有所不同。


一、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

案例一:自2016年12月起,雅兔公司多次向吉海公司购买纯电动运输车,吉海公司履行了送货义务,但雅兔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2月24日,雅兔公司向吉海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二审法院认为:(1)本案属于债务人雅兔公司主动向债权人吉海公司发出询证函,该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从询证函的内容上可以认定或推定雅兔公司有默示履行的承诺。(2)询证函上具有“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等字样系通用参考格式内容,对该内容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不能机械字面解释为雅兔公司没有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3]。

本案中,雅兔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明知已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主动向债权人发送企业询证函,进行债务核实,所传递的信息就是其对该笔债务的确认,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若雅兔公司并没有还款的意愿,其完全可以对该笔债务不予理会,而现在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确认应付账款,声明债务尚存,如果只是为了确认债务存在,从逻辑上也难以自洽。

因此实践中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出企业询证函,通常认定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5],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权人发出企业询证函,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举重以明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内发出询证函亦然。


二、债权人主动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

案例二:2012年9月24日,常乐堡矿业公司与圪针崖底村办煤矿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截止2012年10月8日,常乐堡矿业公司向圪针崖底村办煤矿支付借款合计2393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圪针崖底村办煤矿未向常乐堡矿业公司偿还借款。2014年3月18日,常乐堡矿业公司向圪针崖底村办煤矿发出《企业询证函》,且该函件已被对方签收。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就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常乐堡矿业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圪针崖底村办煤矿发送函件,虽然该函件上注明“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但发出载有欠款数额的函件,要求债务人圪针崖底村办煤矿盖章确认本身,就是债权人常乐堡矿业公司主张债权的表现[6]。

本案就是债权人主动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被认定为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典型案例。持这种观点的法官往往是“突破”了企业询证函的定义,从本质出发,认为企业询证函虽然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但是本质上来讲是根据债权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债权债务核实,其具有债权人的意志体现,可以推定为对债权的积极主张,且询证函上会要求债务人盖章回函,更加体现了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款的意思表示。同时,如果债务人在该询证函上盖章并回复,对账面记载的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当然应该认定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及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企业询证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是目前的主流观点,但是也存在着与之相反的观点。持相反观点的法官往往是从企业询证函的定义及目的出发,认为询证函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用以核查特定日期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的函件,并没有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款的意思表示。即使存在债务人在询证函上盖章或是签字的情况,也认为签字或是盖章只能表明债务人对于债务予以确认,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发出和签收的行为不视为对原债权的履行重新达成协议,所以不能认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例如天辰公司与机械设备公司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询证函是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审计的目的向机械设备公司发出的函件,并非天辰公司出于主张权利的目的,不足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7]。


03结语

综上所述,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企业询证函通常被认定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而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目前仍有分歧,但主流观点也是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鉴于企业询证函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裁判观点,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慎用询证函。尤其是对于债权人,若要催款,最好使用催款函、邮件或是其他可以留痕且没有争议的方式,若使用询证函,正文上要尽量体现催款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确保询证函能够到达债务人。



【法条引用】

[1] 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

[2]《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 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5民终1643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5号。

[7]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4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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