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邦盛研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研究
2023-10-12

近日,笔者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了一个平时比较少见的问题:笔者代理的A公司起诉B公司主张货款36万元,并要求B公司支付从2018年至今的违约金。由于合同签订的时间比较久远,且碍于客情关系,A公司并未在付款期限届满之后,安排向B公司发送催款函等文件,仅通过业务人员多次致电的方式,主张到期货款。


在诉讼中,B公司代理人以违约金部分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抗辩拒不支付违约金。虽案件后续以和解结案,但该案件仍引出一个问题:主张本金的诉讼时效中断效果能否及于违约金?或者说,本金的诉讼时效与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所关联?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逾期付款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带有补偿性质的债权,存在从属性,即依托于主债权存在,如主债权消灭,则从债权也将归于消灭。但是,从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必然与主债权保持同步。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货款,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催款函等文件,即能达到中断本金诉讼时效期间的效果,但此情况能否中断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01法院裁判


一、各地法院对本金诉讼时效与违约金诉讼时效能否关联的态度并不统一

部分法院认为,违约金存在从属性,依附于主债权,无论是否在催款时主张违约金,本金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果均及于违约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终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涉案《催款函》虽然只提及光耀集团公司尚欠工程款本金,未提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但违约金债权产生于本金债权,依附于主债权。在债权人主张本金债权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下,其主张违约金债权也不应认定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华日门业公司主张涉案违约金债权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部分法院认为,本金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果无法及于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内民再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蒙西公司在2012年3月即起诉请求托华公司给付工程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托华公司并未主张延期交工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托华公司在该诉讼中未提出反诉或主张抵销,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托华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起诉主张给付违约金,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蒙西公司关于托华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成立,托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在(2021)闽062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建超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支付定金5000元、2017年1月26日支付货款80000元、2017年3月29日支付货款50000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50219.8元至今未支付……南鼎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时间是2021年2月5日,故建超公司2018年2月5日之前迟延付款的行为,因南鼎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未及时主张权利,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该期间产生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南鼎公司未举证证明2018年2月5日之前的违约金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及延长等法定事由的情形,故对建超公司辩称南鼎公司主张关于2018年2月5日前的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在本金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果无法及于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 目前多数法院将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认定为“继续性债务”,每天产生的违约金为一个独立的债权,独立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此种情况下,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被中断过的情况下,从起诉之日倒推三年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超期。而倒推超过三年部分的违约金,则因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而无法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604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故一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因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及时主张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无不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冀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根据查明事实,诚兴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为《合作协议》第六条第2款,该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如乙方(恒大公司)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数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津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因双方约定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三年的民事诉讼时效。因工业投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故,一审判决认定工业投资公司主张2017年3月25日之前的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2. 在现行民法典实施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保留了一审法院关于“按日计算的违约金作为一个整体不宜分别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从该约定内容分析,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在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观点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6048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不同,从时间上考虑,(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是十六年前的判决,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同的问题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此观点随社会发展进步也在进一步调整。从近年各地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看,少数法院持此观点。


3. 少数法院会考察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就违约金的付款期限作出约定。如合同中未就违约金的付款期限作出约定,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从起诉之日起确定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即违约金基本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关于国际物流邯郸分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所签买卖合同中,约定国际物流邯郸分公司预付款当日,圣雪海公司应转移全部货权,双方约定的是圣雪海公司转移货权的时间即预付款支付之日,违约金开始计算,但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支付的时间,因此,国际物流邯郸分公司要求圣雪海公司支付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从近期各地法院公开的判决看,大多数法院对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的观点,基本采取第一种观点。



02邦盛观点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违约责任的主张而言,也是如此。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如债权人仅凭债务人有持续偿还本金,或者曾经发函主张本金,中断本金部分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可以在起诉时主张自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全部违约金,如违约金的标准高于一般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这将导致主张违约金的这一行为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变为债权从债务人违约行为中受益,这与合同签订以及法律设定的初衷相悖,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矛盾。


另外,在经济压力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从计算的标准以及起算的时间上进行调整的可能性较大,笔者近期处理的案件中,多数案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也被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下调。


因此,将按日累计的违约金作为“继续性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中断的情况下,将每天每一笔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单独计算,超出诉讼时效期间部分不予支持,存在一定合理性。


当然,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如主张全额的从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也可搜寻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寻找能支持此观点的裁判文书。虽一审法院无法直接依据上级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作出判决,但基于同案同判的指导思想,上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多多少少可以对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影响。


从诉讼策略的角度看,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其他期间问题,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出也并非法院主动审查的范畴,如债务人未提及问题,债权人也无须主动提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为了从源头避免此争议的发生,在债务人逾期之后,及时发函主张债权,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沟通,早日起诉,是更为高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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