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邦盛研究|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出资情况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新公司法系列解读
2024-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延迟、不足、不实等情况的责任承担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方面的规定,对公司的税务方面也会带来进一步的影响,如可能会影响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结合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规范,以下分情况对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影响作相关分析。



01自然人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税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个税的税前扣除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公益性捐赠。还有其他一些涉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三倍以内部分免税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扣除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和个人情况进行调整。同时,个人在进行个税申报时,需要准确填写相关扣除项目和金额,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自然人股东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个人股东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税法规定,这些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可扣除的现行法律依据,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可能被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如果该自然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的,在符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规定时,大部分为为了经营而支出的费用等,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此处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出资有瑕疵导致的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严密的论证来进一步判断。

此外,如果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收入,那么该收入亦可能需要在所得税中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和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减去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的数值。

综上所述,除非有明确的个税扣除政策外,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计入个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02公司类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主要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体为工资薪金及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用,捐赠,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利息,资产的折旧摊销及损失,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及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可以开具发票的,则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应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先决条件,即该凭证是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相关凭证。

以上情形仅为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一部分,具体的扣除标准和条件可能会随着政策的调整而变化。


2.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⑦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是不得扣除范围内的兜底条款,就其具体含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这些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出,娱乐性消费等。这些支出都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类股东就出资方面对被投资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影响本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3.1 从收入角度考虑,支出的违约金税前扣除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扣除范围等综合考量,企业取得收入来源庞杂,主要是经营性收入,以及投资性收入等。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九款:“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包括已作坏账处理后又收回来的违约金收入。

但反之,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对于支出该部分违约金的企业股东来讲,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经营性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该笔违约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还需进一步探讨,不能直接得出反向结论。

目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等七项执业规则的通知(中税协发〔2016〕020号)第三十二条“复核和填报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时,重点关注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以及目前针对违约金税前扣除的地方性规定也依然有效,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通知》(合地税函〔2012〕112号)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或法院文书)、检验报告(或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作了规定,认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以及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3.2 对于支出的出资方面的连带责任导致的违约金,如不属于实际发生的并与取得收入相关、合理的,对于公司类股东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股东承担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实缴出资的管理要求,包括未实缴出资及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类股东,对“未实缴出资”“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际发生经济利益的流出,则该部分“连带责任”较难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也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由此导致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可能演变为该股东后续的“营业外支出”。因此,这里的损失,也较难认定为转让方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也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很难在企业法人股东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03被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受股东出资责任的影响



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说,在公司股东出现需要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况时,公司拥有向该股东主张该出资相关责任的权利。

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的规定,具体针对未按期出资的损害赔偿责任、出资不足的连带补充出资责任、抽逃出资的损害赔偿责任、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等,在公司未主张此类权益之前,不影响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例如,股东履行其未实缴出资到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后,存在由此导致公司发生损失而支出的违约金损失与股东实际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冲抵,就不再影响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股东赔偿过后,若该瑕疵出资股东支付公司的违约金无法冲抵公司对外承担的违约金时,公司的相关违约金支出,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contact
北京总部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 新中关大厦办公楼A座12层
Tel:010-8287 0288
Fax:010-8287 0299
E-mail:baclaw_bj@baclaw.cn
  • 首页
  • 电话
  •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