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军产经济适用房,一道挠头的世纪难题
2017-04-01

       一只在南美洲扇动翅膀的蝴蝶,转瞬会在得克萨斯引起一阵龙卷风,只是在蝴蝶扇动翅膀的时候,即将产生连锁反映的所有参与要素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注意------

        军产经济适用房向军队干部、职工出售完成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已完成购房行为的购房者来说,最密切的是关于房屋的所有权问题,1997年开始的房改房出售和1999年开始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依照1999年19号文件规定,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从贯穿上下文来说属于错误的法律用语);这里面的全部产权,按大众正常理解,是法律概念,意指可以完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但文件设置的后置条款将处分权进行了限制,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现实情况是这些规定仅仅存留在纸面,社会生活实践中尚未启动上述这个流程。

        当初拟定文件时的用词不谨,语义歧义,自然会涉及到后继实际,实践表明,这些年发生的军产房转让纠纷的大部分情形主要是涉及到这样的原始规定。

        全军清理整顿经济适用住房将更多的目光放在超占和不适于出售两种情形,按照2015年全军清理整顿经济适用房专项工作指示,前期摸底统计阶段基本结束,后续将迎来调整实施阶段------

        有必要回顾一下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来以及时代背景和目前的现状。

        军队大规模的军队适用住房建设源自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开展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1999年的19号文件是其发端的纲领性指导文件,这一历史背景是沿习当时国家的住房体制改革,做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计划经济条件下住房制度长期桎梏的现实,继中央国家机关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拉开帷幕之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相继迈开了步伐,这一迈已然十多个春秋岁月。

        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是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当时的国家整体情境下对解决体制内人员住房保障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做为住房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实践性单位在经历十多年的产权制度转换之后,逐渐发现其适用工龄、干龄及其他折算保障编制内人员住房问题存在制度突破和土地(含住房)资源枯竭的双重问题,在经历房改房(标准价和成本价)出售后逐渐将保障方向转入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国家部级干部住房改革适用实施意见为例: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2000年1月1日起,部级干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新建的部级干部住房,部级干部在个人合理负担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等购买)阶段,原先与住户签订的购买住房后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屋数量不再增加或重申回购设置要求(这一政策限制延展至目前已购单位建设住房的离职、辞职类人员),实践工作中遇到和发现,目前通过蓝岛大厦央产房交易中心以“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直接可以上市交易的情形鲜有新的增加(缺少底档)。这是已购央产房和央企房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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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改革过程遭受同样的境遇,但与地方房改不一致的特殊情形。1998年时任中央军委领导宣布军队一律不允许经商(注意是一律),强调军队的特殊性要吃“皇粮”,得由国家包起来,与此同时出台的1999年19号文也紧跟着对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做了政策性的规范和适用指引,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国家保障体系,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的保障对象是离、退休干部、转业、复员干部、符合条件的士官和职工 ,应该说这一设置的初衷是比较符合当时的军队住房制度保障需求的。实践中这项工作却走入另外一个端口,由于缺少相应制度规范和机构设置,公寓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几乎大部分单位未作有效区分,受单位现有条件或性质制约,出现不符合条件购房和重复购房,也有不少单位符合条件却不能得到购房机会,由于把关不严和不符合文件规范要求,近年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不同程度地出现超面积现象,这也是2015年全军开展清理整顿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工作的原始初衷之一。

        一方面强调军队要由国家包起来,住房纳入国家保障体系(这项工作开展的比较滞后),一方面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拥有所有权中的三项权力的走偏现实,这一莫衷一是的做法恰似交通出行中的“打左灯往右转”,亦可为亦不可为的现实选择为后期问题的形成埋下了种子。

        军委19号文件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享有全部产权。意指纳入房改系列符合条件的住房可以并入国家市场经济房屋交易循环系统,但由于制约条款设置(准入制),使这一可实现愿望久久不能落地,这里面最重要的一个涉及因素却是部队的特殊性质,直接因素是房屋所在的土地产权,按照《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9-12)规定: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现实生活中这两种情形的土地性质由于与军队性质和军产土地关联紧密,在“准入制”未及核准和实行之前,所有与军队有关的房地产项目是不能直接纳入全国房屋交易系统办理直接过户等法律意义方面的手续。与此相同的还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尽管不少住户已经进行房改不少还办理有房产证但由于干休所做为部队建制的现实(目前向省军区移交),与老干部生活保障、福利荣誉等政治待遇一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完全产权在现实中不能得到完全实现,目前也只有干休所老干部去世后由其子女办理继承手续(仅限,转让抵押权益依然受限)的零星个别情况。所有军队房改中与产权有关的脚步止步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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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5年军队清理经济适用房专项工作会议时军委领导就曾经指出,针对违规外售和超面积住房要有一个说法,政策中就超面积认定和限售条件进行了统类表述可以看出是处理此类情况的重点,处理方式中的超出部分加价处理和严重超标的腾退在现实中过程可面临收不上来超标购房款(购房户完全可以购房合同提出抗辩,这里面又可会出现政策和法律打架的情形)以及腾退不及时拖延未果的尴尬情形,这也涉及到当初集体决定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要按党纪、政纪、法律追究等深层次问题,大面积同类情形出现如何进行区分和认定成为实践难题,建设地点位于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已经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将成为腾退、置换的对象,因涉家庭基础形成的诸多现实元素(户籍、医疗、就业、养老、下一代教育等),解决起来非常挠头,与此相关的涉法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集中显现,此项工作能否与因军、地转业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滞留营区公寓周转住房的军转住房保障进行有效统筹也是一个待解之谜。

        与军队清理整顿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工作及清理“违规”占房有关的还有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等与军队空余房地产有关工作,所有指向军队姓“军”和向战斗力生成看齐。从整个进程来看皆属于全面从严治军的组成部分,军改进程中除却军队编制体制自身的调整,还有与军队有关非“军事”元素的脱离,整顿调整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千差万别,涉及自身及家庭利益攸关者甚众,由于历史形成的成因纷繁复杂,未来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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