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是否可行?
2023-06-20

所谓“以物抵债”,我国的法律法规未给出明确定义,实践中只要是用特定财产抵偿债务的行为,都可以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在任何阶段都可以达成,一般是由于债务人无直接偿还能力,债权人或出于尽快回收欠款,或担心财产价值损耗而达成的一种替代方案。

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司法变价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二是未经司法变价程序的以物抵债。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司法变价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不以被执行人的同意为必要。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对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相关问题做一个简单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司法变价程序流程
若执行法院已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一般会启动司法变价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方出于对被执行人的不信任及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也更愿意走变价程序,直接选择以物抵债的少之又少。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整理出了司法变价程序的流程,让大家对司法变价程序有直观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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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吗?
我国法律法规未对该问题作出直接规定,因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拍流拍后,必须启动二拍而不能直接以物抵债。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拍卖解释”)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衔接通知”)第二条也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也就是说一拍流拍后“应当”进行二拍,二拍流拍后才可依申请人的申请以物抵债。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拍卖解释》第二十六条仅是对二拍时间、平台的限定,未明确一拍流拍后不能以物抵债。根据《司法拍卖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以及第二十三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上两条均在第二十四条关于二拍流拍的规定之前,按照立法逻辑,结合上下文解读十六、二十三两条规定的情形应为一拍流拍。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执行程序对于财产的处置、变现,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均可以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另外一拍流拍后,为保证拍卖成交率,二拍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在一拍保留价的基础上再次降价百分之二十起拍,若二拍再次流拍,则只能以二拍保留价以物抵债。因此,若以物抵债限于二拍流拍后,不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及时实现,也不符合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原则,同时也增加了不必要的执行工作,不利于执行程序效率性的实现。

从实践的角度看,大部分法院也受理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申请。笔者建议,一拍流拍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考虑以物抵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a.二拍再次流拍的可能性;b.被处置的财产是否可被接收并使用;c.申请执行人是否有途径将被处置的财产变现;d.被处置的财产权利是否较为清晰,权属变更是否有障碍。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一方,建议从执行法官处获知关于被处置财产尽可能多的信息,尤其对于房产、车辆、股权、银行账户信息等可查事项,综合考量各项因素,若有以物抵债的意向,及时与法官沟通。

三、未经司法变价程序的以物抵债,是否可行
未经司法变价程序的以物抵债,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属于执行和解的内容。从法院的角度,法官主要审查抵债意愿是否双方真实、自愿,协议是否规范、明确,抵偿金额是否合理,抵债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权益。对于价值不确定或价值较大的财产,虽未经拍卖、变卖,一般也需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确保抵债金额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同时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被执行人恶意抵债损害第三人权益。

尽管如此,法院的审查总体上来说是一种形式审查,因此,对于此种以物抵债行为,存在较高风险,需谨慎采取。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仅是第一步,此时不建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先行解除执行措施的请求,必须等被执行人完成抵债物交付变更所有权后方才解除。

四、以物抵债,法院是否出具裁定
对于司法变价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拍卖变卖规定》已有明确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未经司法变价程序的以物抵债,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笔者的经验,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出具裁定。如前文所述,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实际上是执行和解的一种,而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也无法以裁定形式确认。此种“以物抵债”,风险可想而知,因此若有其他替代方案,一般不建议采用。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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