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漫谈律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发挥的作用
2023-07-07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的节目,我们要和大家聊一聊执行中的那些事儿。近年来,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各个法院执行局的门口也都排起了长队,大家很多时候把实现债权的希望寄托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听到“强制执行”“执行措施”“黑名单”“失信人”“限高”等名词,大家对这些名词熟悉但又不太清楚,他们具体代表什么含义,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又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在疫情的重创下,律师工作都面临哪些挑战?


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张雪霏律师和朱朝锋律师,围绕他们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工作心得为我们进行分享。欢迎两位律师来到本期节目。

张雪霏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朱朝锋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 :既然是聊执行中的那些事儿,那我们请两位律师为我们先来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强制执行,我们经常听到的那些名词又都是什么意思呢?

张雪霏 :好的,感谢主持人的介绍,我跟朱律师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强制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指的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承担义务的一方未按照裁判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一方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的程序。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一个必经的司法程序,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靠国家强制力去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当然,权利人也有权不申请强制执行,这个主动权在权利人。法院一旦受理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就开始了。我们经常听到的像“失信人”“黑名单”“限高”等都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目的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主持人 :听了您的解释,我们对强制执行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那您可否跟我们介绍一下刚刚提到的“失信人”“黑名单”“限高”这些措施,具体都是什么意思呢?近几年这些词汇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确实也非常高,大家可能有一个基本的概念,但是具体也不太了解,希望听听专业人士的介绍。


张雪霏 :好的,没问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多种类型的执行措施,我们近几年经常听到的“失信人”“黑名单”“限高”这几项都属于信用惩戒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实践中简称为“限高措施”。被限制的消费,具体包括,常见的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动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以及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高措施的内在逻辑,比较简单,既然是欠钱未还,那就不要去进行高消费,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既然没有主动承担责任,那法律会迫使你承担责任。

另外,“失信人”的全称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是一种相较于限高措施更为广泛和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也会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通报,在招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失信名单由征信机构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对失信人产生实质的、长久的影响,既是督促,也是惩戒,所以实践中,大部分被执行人对失信措施还是比较恐惧的,这个措施会比较有效的促使被执行人想办法履行义务。

以上就是生活中经常听到的几种执行措施的基本情况。

主持人 :好的,非常感谢张律师深入浅出的介绍,听您这么一说就清晰多了,那执行程序中,除了信用惩戒措施,我知道还有一些财产查控措施,这些也是最直接的一些措施,可否请朱律师也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朱朝锋 :好的,主持人依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法院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第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裁定,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不论是工资、薪金还是经营所得,人民法院一经查实都会作出扣留、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但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四、拍卖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五、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六、人民法院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居住的房屋或土地。

第七、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列为被执行人、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强制执行措施。这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黑名单”,上面张律师已经详细讲过。


主持人 :刚听了两位律师的介绍,我们的执行措施确实有很多,也真切体会到了国家对解决“执行难”的决心。那这么多措施,执行法官也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去采取,根据您二位的办案经验,哪些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影响最大,或者说,能让“隐身”已久的被执行人乖乖协商还款呢?

张雪霏 :就我的经验来讲,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话,对大部分人来说,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的影响是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集中体现在购买高铁票、飞机票的情况。所以,我们在申请执行立案的时候,也会考虑到这一点,会根据法院立案的效率,上措施的时间以及系统反应的时间,选在节假日,尤其是小长假、长假的节假日前的某天去立案。因为人们在节假日的出行需求是最高的,如果这个时候被限制购买高铁票或者飞机票,他们的反应也是最大的,迫于压力会履行义务,比如还一部分款。或者有一些从来没出现过的被告、后来变成被执行人,一被限高,就突然出现了。

另外,在目前人口流动性这么大的背景下,不管是外出务工、出差还是探亲,旅游,如果被限制买票,给工作和生活带来的不便还是很大的。有些商务人士,因为被限高导致无法出差,可能会面临工作危机,严重的甚至面临被辞退的风险,所以他们迫于种种压力,也会想办法去履行义务。

此外,近几年因为微信支付的的便利和普及,很多人第一时间发现自己被执行的原因不是被限高或者收到执行通知书,而是发现微信支付无法使用,而主动联系申请人或者法院协商或履行。所以说,微信账户的冻结也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措施。

朱朝锋 :张律师刚才说的是自然人被采取执行措施后受到的一些限制或影响。我在这里讲一下企业被采取执行措施后受到的影响或者说限制。如果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最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查封、扣押、冻结并处分被执行公司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基金、有价债券;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等,并可采取将被执行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法定代表人等执行措施,这将会严重影响被执行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并对被执行企业的市场信誉造成严重打击,很多企业可能就不会与其签约或者进行相关交易了。所以,我们这里就有很多债权债务类案件,企业债务人在多数情况下还是希望与我们的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调解的,如果资金不是那么紧张,也是有主观意愿进行还款的。否则,一旦被强制执行,企业的后续经营和扩大生产可能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反而是得不偿失。


主持人 :好的,刚刚两位律师分别提到的执行措施,是由法官根据法律法规而采取的,那么律师在执行程序中起到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呢?

张雪霏 :确实,执行程序,主要任务不再是厘清事实和法律适用,我认为执行程序中,律师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跟进执行程序,与法官保持顺畅沟通;二是查找财产线索,以更快的实现委托人的权利;三是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促进执行措施的效果最大化。

具体来说,我们知道,随着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各个地区的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都在逐年递增,而且这个增长的态势短时间内可能不会变化。但是,同时,我们的执行法官,人数是不会在短时间内有大的增长的,那么法官承办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大,他们分配在每个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也就相对较少。很多地方的执行法官,每周只有一天甚至半天的时间可以现场接待当事人。很多委托人在执行阶段委托律师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根本联系不到法官”,所以非常苦恼。那么律师,出于对法院系统的了解,更加知道如何与法官保持联系、是电话还是现场,是需要与法官直接当面沟通还是仅需要提交材料或者与书记员电话沟通即可,法官的办案规律是什么,财产查控到期后是否需要提醒法官续封等等。保持沟通是案件顺利推进的基础。

另外,虽然执行措施在增强、执行力度在加大,但是与此同时,狡猾的被执行人也更知道如何去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导致法院的常规查询操作根本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最终草草终本。这个时候,律师可以通过查询其账户流水、配偶财产、对外债权、股权等等,查找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将线索提供给执行法官,采取进一步行动。

整体来说,律师作为服务行业的一种,其核心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解决问题。但是实际中,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会用到很多其他的能力,比如对相关行业的了解、对社会机构、各个系统的运转机制的了解,还有人际交往能力等等很多。这一点,无论在执行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中,都是相同的。

朱朝锋 :现在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法律早已迈入精细化时代,像关于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等文件已是十分的纷繁复杂,普通老百姓光看懂这些条文就很困难,更不必说实际操作。毕竟,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还存在一个很大的距离。如果大家都自己亲自操作,既耗时又耗力且最终效果可能也会不尽如人意。而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可以成为法律和普通大众之间的一个桥梁,帮助大家顺利“过桥”,以达到合理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比如说,在执行启动阶段,律师能够起草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文书,迅速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初步财产信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信息。除此以外,律师还能够协助审查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第三人到期债权等,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在执行和解阶段,律师参与可以更加有效推进执行和解的进程,而并不建议当事人自行谈判。原因在于:一是当事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可能存在私人交往关系,不利于谈判的开展;二是当事人缺乏谈判经验,需要律师运用谈判技巧推进谈判流程;三是律师有利于在双方之间设立缓冲带,稳定对立情绪,减少执行冲突,为谈判争取空间。

另外,律师还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启动拍卖程序、申请向法院申请被申请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等措施,向被执行人施压,以督促其尽快付款,收回相应的债权。

在这里,我举个我们办过的一个案件,这是个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拖欠我们当事人案款300余万元。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当事人继续委托我们在北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和执行法官进行多次沟通后,法官采取了所有的执行措施,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而且得知这个被执行人已债台高筑,对外欠款高达数千万。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认为该案基本没有执行回款的希望,准备采取终本措施。然而,根据当事人初步提供的一些财产线索,我们经过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名下有套价值近千万的房产即将在山东某地法院进行拍卖。于是,我们第一时间和山东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起草参与分配申请书,将参与分配申请书和该财产线索信息递交至北京这边的执行法官。经我们与北京执行法官再次沟通后,该执行法官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递至山东法院。之后,我们迅速与山东执行法官联系,并约好时间去当地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和申请执行人等信息,得知申请执行人是当地一家银行,我们这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拖欠该银行1000余万元。也就是说,即便该被执行人的这套房产被成功拍卖,其所得的全部价款也不足以清偿该银行欠款。所以我们一旦提出参与分配,该银行必定会提异议,因为只要我们当事人分了钱,银行就要少分。果不其然,该银行提出了异议,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其系首封债权人且涉及到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情形,我们当事人无权参与分配,请求山东法院驳回我们的参与分配申请。而且,被执行人本人也提出了异议,阻止我们当事人参与分配上述房产拍卖款。

对此,站在我们当事人的立场,我们必然要据理力争,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意见书、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等文书,认为涉案债权均为普通债权,首封债权人并无优先分配之权利。而且,对我们当事人而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并不涉及企业法人。故,应按所有债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最终,山东法院经研究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我们当事人得以分配到近100万元款项。事实上,这个案件涉及多个执行程序,从起初的强制执行申请到参与分配申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申请,还涉及到房产评估拍卖申请、首封债权、执行和解、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如果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实操办案经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充分保障的。


主持人 :刚听了两位律师讲了这么多,对执行程序有了很多更具象的认识了,尤其是朱律师举的这个例子,让我感觉执行程序中除了一些专业知识,还需要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一个整体把握以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去考虑整个案件。

我想,近两年的疫情,对执行程序也是会有一些影响的,比如法院的办公模式、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财产查找的一些问题等等。那疫情给执行程序带来哪些变化和挑战,我们律师又是如何去应对的?也请两位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给我们讲一讲。

张雪霏 :确实,疫情给很多行业都带来了挑战。我认为,疫情对执行程序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与执行法官的沟通,一个是财产线索的查找。

与执行法官的沟通方面,我们都知道,法官一般都很忙,电话联系一般很难联系到法官,尤其是像北京的法院,法官的电话基本上都是无法接通的状态。所以很多时候,律师需要在法官固定的接待时间前往法院与法官面对面沟通,效果比较好。但是由于疫情的影响,法院经常会暂停对外接待。就北京5月份的这波疫情来说,整个五月份,北京法院都暂停了对外接待,法院的大部分工作人员也处于居家办公或被隔离的状态,我们无法现场或者通过座机联系到法官。那律师就会想其他办法联系法官,比如查找法官的工作手机或者微信、询问法院的快递收寄情况是否正常、在诉讼平台给法官留言、通过同一团队的法官转达等等。这里面有很多细节,让我们能够联系到法官或者让法官对我们的案件能及时答复或优先处理,比如平台留言,如果我们只是说询问案件进展,可能法官会流程化的答复,无法实现一个有效的沟通,那律师需要去采取一些变通的处理方式,让法官能及时联系我们。

疫情对于财产查找的影响,不言而喻,由于出行受限,法官很多时候可能无法外出去查找、查实线索或做一些查控措施。可能需要律师前期多做一些工作,尽量提供较为明确的财产线索给法官。另外,看能否联系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协助帮助做一些查控措施,以防止财产流失或由于查控时间在后导致分配利益受损。

朱朝锋 :确实,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很多行业遭受重创,律师业务也不例外。就执行案件来说,主要影响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执行难度进一步加大,终本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在当下的经济形势下,企业的现金荒、裁员潮、破产潮此起彼伏,法律纠纷将呈现急速上升趋势。但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很多都是处于艰难度日的状态,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加大了执行难度,导致执行回款的可能性降低,终本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度提升。

第二,线上办案模式常态化,办案方式单一化。因受新冠肺炎影响,很多法院暂停了线下办公,线上办案成为常态化。对于律师来讲,只能通过法院在线系统申请执行立案,以及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与法院进行沟通或联系,而法院也只能通过网络查控开展执行工作。对于一些疑难执行案件需要通过现场执行、外出办案执行方式解决的,则无法在短期内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代理案件的难度增加。律师很难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也无法申请法院进行现场执行措施。即便是掌握了优质的财产线索也只能搁置观望,这就导致财产线索处于不可控的状态。而随着时间推移,被执行人的境况可能会变得更糟,执行回款的时间将会延长,回款的可能性也会有所降低。

当然,我们始终相信,待疫情结束,百废待兴,客户对专业执行律师的需求将比以往更加迫切,执行律师有望迎来一轮新的业务高峰。


主持人 :通过刚刚两位律师的精彩分享,我们今天初步了解到了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我们也感受和了解到律师工作的不容易,法律是一个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像强制执行工作就有那么多的程序,比如限高、失信、查封、冻结等等,律师还要和法院、当事人、被执行人等做好沟通,斗智斗勇,以及在疫情下仍然要有效地开展工作,确实是涨知识了。好的,今天我也非常感谢张雪霏律师和朱朝锋律师做客 【精英律师】广播,也感谢大家的收听和关注,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张雪霏 :再见!
朱朝锋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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