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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公司法》联动修订下企业董监高的刑事责任风险|新公司法系列解读
2024-03-15

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企业人员背信行为的犯罪主体,从国有企业的董监高扩大到民营企业的董监高,与新《公司法》中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相呼应。


1.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董监高级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一条联动,明确了民营企业的董监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三条(禁止董监高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条联动,明确了民营企业的董监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有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禁止董监高低价折股的行为)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联动,明确了民营企业的董监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有可能构成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企业人员可能因上述行为触犯《劳动合同法》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情形,承担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企业董事、高管还可能因违反《公司法》的忠实勤勉义务和同业禁止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上述行为上升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进一步提升了涉案行为的刑事风险。



二、《刑法修正案(十二)》加重了贿赂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单位行贿中,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更为严苛的刑事处罚。


1. 明确列举了7种严重行贿行为的情形。


具体包括七种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明确规定对这七类行贿行为要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精神不仅体现在司法适用中的量刑方面,也体现在监察执法环节查处方面。


2.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立法修正中,则对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予以大幅度调整,一方面加重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单位责任和自然人责任之间的均衡协调。


将【单位受贿罪】从原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变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行贿罪】从原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变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单位行贿罪】新增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单位行贿罪】从原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变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新增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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