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新三板挂牌时“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2023-07-19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朱某某与宁波A企业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525号]

2015年7月28日,投资人A企业与目标公司B公司及控股股东朱某某就投资B公司事宜签署增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上市对赌回购条款。其后,投资人缴纳了全部投资款。

2015年12月底,A企业与朱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再次明确了上市对赌回购事宜(“阴合同”)。同一天,A企业与朱某某、B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增资协议第七条“售股限制与优先权”、第九条“回购条款”解除(“阳合同”)。

2019年1月2日,A企业向朱某某及B公司发函,要求朱某某回购A企业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份。各方协商不成,A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A企业要求回购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企业同时签署了解除对赌条款的解除协议,以及在此明确上市对赌回购条款的补充协议,两个协议之间效力如何认定。法院结合双方的邮件往来记录,A企业在朱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再次确保履行回购义务的前提下,才签订了解除协议,认为补充协议第2条系回购条款,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遵守和履行。

法律辨析
各方就是否解除对赌协议事宜签署了阴阳协议,将“解除协议”的“阳协议”递交中介机构并在挂牌的公开说明书中对外披露;并另外形成“不解除协议”的“阴协议”否定阳协议效力。这种情况下,是对外披露的“阳协议”有效,还是反映各方真实意思的“阴协议”有效?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来看,各项规则并未限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签署对赌协议,也没有要求新三板挂牌前必须要解除所有的对赌协议。因此,各方签署的不解除对赌协议的“阴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一个角度,新三板挂牌前不解除对赌协议的事宜主要影响对赌协议签署各方的利益,并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阴合同”不会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各方签署的阴阳合同的效力,更应当从民事的角度考察协议签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阴阳协议中各方一般会明确两份合同中“阴合同”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会裁判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协议有效。

同类案件索引
下面两个案件与(2021)沪02民终525号裁判观点一致。

案例1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建荣、浙江弘丰嘉南股权投资中心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民终2275号]。

目标公司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就对赌条款是否解除事宜,各方签署了两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阴阳合同;且在该案中,双方还在不解除对赌的约定中明确“解除对赌”的协议仅供公司挂牌之用。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行政法规或相关部门的审核规定,同一天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属于‘阴阳合同’。如果当事人违反行政规定或其他管理性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但民事行为方面,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以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故弘丰合伙和张建荣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故双方之间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仍有效,并未解除。《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建荣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协议损害了国家、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即使存在双方以虚伪意思表示不当获取四通公司新三板挂牌机会的情形,所指向的也是《解除协议》,而非《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张建荣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无效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童潇雨、华静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鄂01民特130号]。

该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童潇雨等四人以仲裁裁决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781号裁决书。《裁决书》在认定对赌协议是否解除的的阴阳协议时认为,解除回购条款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为了配合湖北格林森绿色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新三板而作的“虚假行为”,《承诺函》则反映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系隐蔽行为,且涉案股份回购条款并非属于证监会要求绝对清理的情形,故认可《承诺函》的效力,否认了《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因此根据承诺书裁定控股股东等承担回购义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序良俗等。本案仲裁的裁决结果是童潇雨等四人向优势企业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该仲裁裁决结果并未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故童潇雨等四人主张仲裁裁决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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